近日,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五部门联合发布的最新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明确,由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昆明外汇商品免税店,自今年10月1日起3个月内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到期未完成转型,将根据规定被关闭。
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市内免税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按规定设立在市内,向即将出境的旅客销售免税商品的商店。国家对市内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国家统筹安排市内免税店的布局。
市内免税店主要销售食品、服装服饰、箱包、鞋帽、母婴用品、首饰和工艺品、电子产品、香化产品、酒等便于携带的消费品。鼓励市内免税店销售国货“潮品”,将具有自主品牌、有助于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色产品纳入经营范围。市内免税店的进口商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内商品进入市内免税店视同出口,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市内免税店销售的上述商品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市内免税店的销售对象为即将于60日内搭乘航空运输工具或国际邮轮出境的旅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籍旅客)。
市内免税店应当在口岸出境隔离区内设立免税商品提货点。免税商品提货点不得设立在口岸进境隔离区内。旅客应当在免税商品提货点提取市内免税店所购免税商品,并一次性携带出境,不允许旅客在市内免税店购买或预订后,寄存在口岸并于进境时提货。
五部门联合发布通知的内容还包括:现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厦门、三亚等6家市内免税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适用《办法》;包括昆明在内,现由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南京、重庆、合肥、南昌、杭州、郑州、哈尔滨12家外汇商品免税店,以及现由中国港中旅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的哈尔滨外汇商品免税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到期未完成转型的外汇商品免税店予以关闭,免税店原经营主体应当向海关申请终止经营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通知施行后不再设立外汇商品免税店;在广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汉、西安、长沙和福州等8个城市,各设立1家市内免税店。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