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政策要求,云南省财政厅牵头印发《云南省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细则》,坚持投入力度不减、工作措施不松,注重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继续支持27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一、聚焦一个目标,调整优化整合政策
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任务目标,继续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相对较重的27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整合涉农资金,确保工作平稳过渡,其他脱贫县不再开展整合试点工作。省级当年分解下达给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涉农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按照“因需而整”的原则,中央和省级层面不再考核实际整合资金规模和比例,没有整合需求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可不开展整合,但需向省级说明情况,并以正式文件报省级备案。
二、建立两个清单,夯实资金管理基础工作
建立整合涉农资金负面清单和资金管理台账清单,加强整合资金日常调度管理。实行整合资金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将整合资金用于与巩固衔接工作联系不紧密的项目,不得利用整合资金建设景观、形象工程或“堆盆景”。建立资金管理台账清单。对纳入实施方案的每个项目明确整合资金来源、具体建设内容、绩效目标和资金项目主管部门等,按照资金项目台账管理要求,对照资金来源区分资金下达、支出、结转结余等情况,做到来源可追溯、用途可追踪。
三、明确三级责任,推动整合政策效应持续发力
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明确省、州(市)、县级三级责任。省级对整合试点负总责。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倾斜支持要求,指导本行业专项规划、项目库建设,加强项目监管。州(市)级负责加强对整合工作的具体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整合工作监督检查。县级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全面统筹落实整合工作,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四、细化四项机制,保障资金规范整合
细化资金使用机制、方案编制、方案审核、绩效管理四项机制,全流程规范涉农资金整合。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国家重点帮扶县可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工代赈等方式,支持重点产业、重点环节。在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领导下,强化项目库管理和整合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实施工作。横纵联合逐级组织方案审核,省、州(市)、县三级财政部门会同涉农资金行业管理部门对整合方案项目建设科学性、合理性、合规性开展审核。严格执行绩效管理要求。按照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组织绩效目标审核,开展绩效目标跟踪监控分析,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进行绩效自评,不断提高整合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