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日起,云南省新修订的《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对航道合理开发利用、规范建设、科学管理等方面作出相关要求。《规定》共5章30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使用范围、事权划分、规划原则、编制主体和流程、建设原则、建设经费、航道养护事项、保护预警、禁止事项、法律责任以及施行时间等。根据云南地处高原,水电站较多的情况,借鉴省外有关规定,新修订的《规定》明确了水电站、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其他调水作业单位应当履行的相关水情信息职责,明确规定航电部门水情调度沟通机制,能够有效避免因调峰、泄洪等引起的险情。
社会力量如何参与航道建设?《规定》提出航道建设除基础设施配置外,鼓励在重点航道建设水上服务区,在水上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待闸、待泊锚地,配备岸电、污染物接收设施,提供岸电、污染物接收服务。社会力量可依法参与航道及连接航道的翻坝转运设施等工程项目建设与运营。
此外,根据上位法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结合云南航运和旅游发展实际,规定了航道绿色生态发展和航旅融合发展要求,坚持生态优先,鼓励采用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标准。鼓励探索低等级航道和等外级航道管养新模式,支持与区域和城市生态、文旅、景观建设相融合,因地制宜发展旅游航道,发挥航道效用。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了航道设施安全禁止事项及相关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航道设施损失或者危害后果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规定》的出台,对促进我省航道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保障航行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