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云南省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方案(试行)》,充分发挥园区规划环评宏观引领作用,强化与项目环评的高效联动,加快建设项目落地,减少企业经济成本、时间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服务经济发展。
《方案》从纳入试点的开发区和建设项目两方面给出联动实施的适用范围,规定纳入联动试点的开发区应满足符合要求的合规园区;依法完成规划环评且落实了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满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相关环境准入、空间布局及产业规模等要求;园区环境质量稳定达标且持续改善,未被列入区域限批范围;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且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等条件。对于满足条件且开展了区域环评的开发区可优先纳入试点名单,化工园区不纳入试点范围。
同时,建设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功能定位、布局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的环境准入要求,并按照相关要求,不得将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及“两高”项目纳入联动改革。
《方案》按照国家及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入驻试点开发区的建设项目优化环评手续办理,实现高效联动。免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试点豁免园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等五类项目登记表备案手续,对有关生物药品制造及研发中试类项目优化环评管理。实行“打捆”审批,对园区内家具制造等九类报告表项目实施环评“打捆”审批,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此外,简化项目环评内容,衔接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及区域环评,对纳入园区规划的建设项目,简化项目环评内容。优化总量指标审核管理,对园区内部分中小微企业项目豁免总量来源说明。与排污许可联动,“打捆”审批的批复文件可作为排污许可申领的环评批准文件,各地可探索开展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
《方案》明确联动试点园区的申报主体和具体申报材料细化要求,提出开展“跟踪评估”,对跟踪评估中发现不符合试点条件的园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联动试点资格;对联动试点中出现重大问题的,终止园区试点资格。
《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