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近日,向某相中一款车,便和朋友一起到某汽车销售行进行试驾。试驾过程中,由于向某技术不佳,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他本人和坐在副驾驶位的汽车销售方员工杨某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杨某两处损伤均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向某驾驶车辆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所致,其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屡次找向某索要赔偿,但二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杨某遂将向某起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要求向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庭审中,杨某表示,自己因向某试驾车辆而导致受伤,其间产生各种损失,理应由向某赔偿。向某辩称,杨某是汽车销售方和试驾提供方,未尽到保障试驾安全的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和向某双方实际上形成了机动车试驾试乘的法律关系,杨某应当提供安全的试驾试乘车辆和路线场地,既要让试驾试乘者对车辆性能有所体验,也要保障消费者在试驾试乘过程中的安全。在试乘试驾过程中,杨某作为汽车销售方并坐在副驾驶位上,在发现试驾人向某未按操作规范驾驶的情况下,未及时提示、制止向某的行为,故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也负有责任。
此外,发生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主要在于向某未遵守相关规定驾驶车辆,不能免除向某自身应保持安全规范操作的义务。
考虑试驾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所负的责任比重及引发事故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向某承担此次事故70%的责任,杨某承担30%的责任。经核定,杨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9万余元,由向某向杨某赔偿16.7万余元。
【提醒】为避免试驾引起纠纷,购车人和汽车销售经营者应注意:
购车人在接收车辆前应了解清楚车辆车况,在试驾前进行全方位检测;了解试驾车辆购买保险、专业陪驾人员情况;试驾应控制车速、规范驾驶,遵守交通规则;试驾发生意外后,应保护现场,并尽快报警。
汽车销售经营者则应切实履行经营者义务,在消费者试驾前要做足“功课”,避免事故和纠纷;应提供车辆行驶证,给试驾车辆购买保险;尽量安排试驾者在专门的试驾场地进行试驾;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试驾者进行试驾前培训;每次试驾前,对试驾车辆做完备的检测;试驾过程中,发现试驾人员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和制止;在发生意外后,应注意保留好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