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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G/DIP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如何影响看病就医?

DRG/DIP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如何影响看病就医?
2024-07-25 13:52:36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以哈尔滨市某位脑血栓患者住院进行介入溶栓治疗为例,如果该患者没有其他合并症或者并发症,将被归为“脑血管病溶栓治疗,不伴并发症或合并症”组,医保基金根据该组的费用标准15870元,将治疗费打包支付给医院,(即使治疗费用不到15870元,医疗机构也可以将医保多支付的结余予以留用)。如果该患者同时患有糖尿病,则会被归为“脑血管病溶栓治疗,伴严重或一般并发症与合并症”组,医保基金的支付金额也上调为23153元(治疗费用如果不足23153元,医疗机构也仍然可以将结余留用)。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看到,医疗机构优化管理、提高效率可以产生相应的结余留用资金。如某市全市骨科结余留用1735.58万元,例均结余1130元。12家医疗机构中,按DRG的收入和按项目计算的医疗费用相比,产生“盈余”的有10家医疗机构,2家医疗机构骨科出现“亏损”。以“盈余”最多的A医院(826万元)和“亏损”最多的B医院(-676万元)对比,IC2组(髋、肩、膝、肘和踝关节置换术)A医院与B医院平均住院天数分别是7天、11天,例均费用分别为3.75万元、5.37万元。在全市普遍有“盈余”的情况下,时间、费用效率更高的医院获得更多收益。

实现了哪些效果?

到2023年底,全国超九成医保统筹地区已经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改革地区住院医保基金“按项目付费”占比下降到1/4左右。从各地实践看,改革已经取得了几方面效果:

一是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减轻,就医便利性提高。DRG/DIP付费后,一些地区患者次均医疗费用、住院时间、个人负担部分明显降低。一些地区落实基层病种“同病同质同价”后,基层医疗机构收治患者的积极性提高,高等级医疗机构收治此类患者积极性下降,引导了分级治疗,也方便了患者就近就医,节约了交通、住宿等社会成本。

二是医疗机构运营向精细化转变。DRG/DIP付费后,医疗机构对医保收入有了合理预期,主动控成本、强管理,向内部改革要效益的动力增强,时间消耗指数、费用消耗指数下降。医院CMI值(病例组合指数,指数值越高表明医院治疗病例的技术难度越高)得到提高,三四级手术比例明显增加,患者收治更符合功能定位,腾挪了发展空间。浙江省在全面实施DRG付费后,推动了检查检验结果全省互认,节约了大量不必要的检查检验资金。

三是医保基金使用效能提升。经过支付方式改革等措施综合发力,部分改革城市住院率下降,医保基金实现了收支平衡。有的城市以往每到年底医疗机构总是反映医保总额不足,患者住院难。支付方式改革后,医保与医院建立了协商谈判机制,形成以医疗服务结果为导向的合理支付,保证了不需要住院的患者不再低标准入院,确实需要住院的患者能够“住得上院”。

当然,医疗问题非常复杂,医疗领域技术进步也很快,医保支付政策肯定有与医疗实际不匹配、落后于临床发展的地方。为此,国家医保局认真研究分析,积极回应地方和临床需求,持续对DRG/DIP分组方案进行优化调整,目前已经组织专家研究制定形成了DRG2.0版和DIP2.0版,确保医保支付方式科学、合理,更好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

(责任编辑:李茜娜、魏晓文)
关键词:医保支付,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