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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银龄医师”行动计划(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银龄医师”行动计划(试行)》的通知
2024-09-03 16:09:00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银龄医师”行动计划(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银龄医师”行动计划(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有关要求,按照“省级引导、分级实施、灵活多样、自愿协商、鼓励下沉、充分保障”的原则,吸引一批退休医疗卫生人才到云南省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缓解全省医疗卫生领域高端人才少、高层次人才紧缺和基层人才不足等问题,充分发挥退休医疗卫生人才有益补充、示范引领作用,更好服务健康云南建设,制定本计划。

一、加大“银龄医师”引进支持力度

(一)分层分类引进“银龄医师”。鼓励省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百千万人才”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国家级人才项目入选者或人才奖项获得者,在全国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家卫生健康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省外高层次退休医疗卫生人才。鼓励市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省内外高级职称以上退休医疗卫生人才。鼓励县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省内外中级职称以上退休医疗卫生人才。各县(市、区)针对乡镇(街道)临床医师、医技人员不足等问题,统筹为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引进具有相应资质的退休医疗卫生人才。原单位返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省内退休后在与原单位同级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不纳入“银龄医师”行动计划。

(二)发挥优势引进“银龄医师”。鼓励各地优化人才引进环境,依托地理、旅游等资源优势,创新“旅游+”、“候鸟+”、“康养+”、“退休返乡”等引才模式,吸引省内外退休医疗卫生人才边执业、边康养。

(三)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主权。支持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完善人才引进政策,创造引进条件,根据用人需求引进“银龄医师”,自主制定计划,自主设置引进条件、合作方式、报酬支付和人员考核等内容;对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或其他特需“银龄医师”可实行“一事一议”。用人单位严格按程序与“银龄医师”签订合同或协议。

(四)搭建招引平台。省卫生健康委要加强“银龄医师”招引平台建设,实现与国家、各省招引平台信息互通共享,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退休医疗卫生人才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上平台。充分发挥省医师协会等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加强“银龄医师”招引宣介,不定期举办宣介会,吸引更多省外退休医疗卫生人才来滇服务,精准推荐符合条件的滇籍退休医疗卫生人才参与“银龄医师”行动计划。省卫生健康委要积极组织省内外退休医疗卫生人才,到市、县两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现场交流、业务指导,构建稳定合作关系。

二、完善“银龄医师”引进保障政策

(五)保障薪酬待遇。“银龄医师”在服务期内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用于“银龄医师”引进、奖励、科研及报酬支付的相关经费不计入用人单位绩效总量。鼓励各地各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灵活的“银龄医师”薪酬制度,探索实行“银龄医师”年薪制或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形式。

关键词:银龄医师,卫生健康,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