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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银龄医师”行动计划(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银龄医师”行动计划(试行)》的通知
2024-09-03 16:09:00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十六)发挥专业优势。各地各用人单位要根据“银龄医师”专业特长,支持省内外高层次“银龄医师”定期开展学科建设、学术交流、科研、高层次人才培育等引领带动工作;支持市、县两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银龄医师”开展专家门诊、疑难病诊治、业务指导、查房带教、人才培养等工作。

(十七)当好桥梁纽带。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主动依托“银龄医师”与其原所在单位建立互访、交流、合作机制,积极争取与省内外高水平医疗卫生机构搭建合作平台、促成长效合作。

四、强化组织保障

(十八)加强统筹协调。省卫生健康委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做好“银龄医师”行动计划组织实施和效果评价。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供政策支持和工作保障。各地要不断强化政策、资金保障力度,加大对基层特别是艰苦偏远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实施“银龄医师”行动计划的支持。

(十九)支持创新引领。鼓励各地先行先试,因地制宜加强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健全完善制度,优化“银龄医师”引进模式,为全省实施“银龄医师”行动计划创造经验做法。对示范带动作用较好的先行地区给予倾斜支持。

(二十)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制定“银龄医师”考核办法,并根据双方协议内容对“银龄医师”开展年度考核。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各地和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情况,会同省财政厅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李茜娜、肖文)
关键词:银龄医师,卫生健康,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