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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银龄医师”行动计划(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银龄医师”行动计划(试行)》的通知
2024-09-03 16:09:00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六)落实生活保障。“银龄医师”在服务期间,用人单位就近安排住所,并配备能满足日常生活的设施设备;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当地(单位)人才公寓。用人单位可根据“银龄医师”每年服务时间等情况,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探亲报销往返交通费。

(七)给予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入选一项国家级或省级人才项目(人才奖项)的高层次“银龄医师”,可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用人单位可按国家级人才不高于10万元/人·年、省级人才不高于6万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八)做好健康服务。用人单位每年组织服务期在6个月以上的“银龄医师”免费健康体检1次、省内疗休养1次,并为符合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条件的“银龄医师”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高层次“银龄医师”在服务期内,可享受省内6家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医院绿色通道服务。

(九)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保障政策。鼓励各地参照省级和本地区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政策,统筹制定本地区“银龄医师”待遇政策,对“银龄医师”食住行游给予便利化保障。

(十)鼓励多点执业。允许“银龄医师”在省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允许“银龄医师”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根据引进的“银龄医师”专业,申请开设相应的诊疗科目、设置相应科室、配备相应团队。

(十一)鼓励科研合作。“银龄医师”在服务期内,可申报、参与我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组建科研团队,申请省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可带项目带技术,以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科研成果转化、技术入股等方式,与省内各相关机构开展合作。“银龄医师”在服务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按照《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有关规定,足额兑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落实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应享有的激励政策,涉及知识产权的,由“银龄医师”与用人单位、合作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办理。

(十二)支持引入新技术新项目。“银龄医师”开展我省现行项目不能涵盖的新技术,需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卫生健康和医保等部门要加快受理用人单位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按照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用人单位配备必要的药品耗材、医疗器械和设备,有效保障“银龄医师”开展诊疗服务。

(十三)增强职业荣誉感。对国家级人才项目入选者或人才奖项获得者等高层次“银龄医师”,由省人民政府颁发特聘证书,作为我省特聘医疗卫生专家。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市、县两级引进的其他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银龄医师”,分别由省卫生健康委和市、县两级政府颁发特聘证书,作为本级特聘医疗卫生专家。省内各级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可将“银龄医师”纳入评选范围。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用人单位在医师节或重要传统节日要走访慰问“银龄医师”。

(十四)给予经费保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上海援滇医疗人才发挥作用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对每年累计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银龄医师”,省级财政按照不高于5万元/人·年的标准择优给予用人单位工作补助,可统筹用于支付“银龄医师”报酬、交通、住宿、健康体检等相关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县(市、区)对本地区“银龄医师”行动计划加大经费支持;用人单位要加大资金投入,保障“银龄医师”行动计划落地。

三、充分发挥“银龄医师”作用

(十五)建立工作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银龄医师”在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专家工作站”、“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鼓励各州(市)、县(市、区)建立“银龄医师”候鸟人才工作站,并由同级财政对候鸟人才工作站给予补助。

关键词:银龄医师,卫生健康,保障政策